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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年收入12万自行申报 你准备好了吗

2006-2-6 0:0 中国税务报·邹国金 【 】【打印】【我要纠错

  从今年1月份开始,纳税人开始享受“个税修法”的成果:月工薪收入减去16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很多人却忽略了“个税修法”的另一个结果: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从今年开始,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在年终时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很多人在1月份从就职单位、兼职单位以及银行等部门收获了工资、奖金、报酬、利息、股息等收入,你是否知道这些收入有可能需要你在2007年初进行自行申报?你现在是否还清楚记得每笔收入的数额、来源?你是否清楚每笔收入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缴纳了多少个税?

  《条例》划定12万元“红线”

  去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划定了以收入确定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红线”———“年所得12万元以上”。

  《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需要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去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了该“红线”生效的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12万元的自行申报“红线”现已明确且已正式生效,然而,其酝酿直至诞生的整个过程,并没有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

  去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两处重大修改,其中包括: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当时,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目光都集中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600元这个焦点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这条新规定没有受到广泛关注。

  但是,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人大常委会作税法修改说明时,非常明确地谈到了这个问题。金人庆指出,做出上述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大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因为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指修改前的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同时,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的规定明确后,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人庆强调,由于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上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自行申报收入“红线”的规定缘何出自《条例》?金人庆表示,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也就是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

  “12万元”是税前收入

  目前,上述法律法规已经生效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已是法定义务,但由于社会公众对自行申报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具体的纳税申报管理办法,人们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理解不统一,存在很多疑问。

  北京一家科技开发公司的财务经理问:“早听说今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要自行申报,这12万元怎么算啊?怎么个申报法?到现在也没听到税务局的具体说法,前两天我们经理还让我了解有关情况呢。”

  由于我国普遍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基本上属于税后收入,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时,应该换算成税前收入,纳税人不能仅按税后收入的数目计算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

  比如,假设北京的李先生2006年每月取得税后工资7000元,3月份、5月份、9月份、10月份为一家公司提供设计工程图纸劳务,每月取得税后劳务报酬5000元,2006年还取得银行存款税后利息2000元。如果仅把上述税后收入相加,总数为106000元,没有超过12万元;但如果把上述税后收入换算成税前收入,结果就会不一样,税后工资7000元换算成税前收入为7881.25元,1年总计94575元;税后劳务报酬5000元换算成税前报酬为5952元,4个月为23808元;税后利息2000元换算成税前收入为2500元,三项总计已经超过120000元。此外,如果再加上因免税而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以及通过报销形式而取得的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收入,年所得额还会更大。

  “年所得”包括哪些项目

  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不少人不清楚“12万元”的内涵,不知道年所得都包括哪些项目。

  春节前夕,记者在参加一个新春团拜会时,与某税务师事务所刘所长发生了如下对话:

  “刘所长红光满面,去年收成肯定不错。今年收入超过12万元就要自行申报,你肯定跑不了。”“哪能让它超过12万元,自行申报不就进入税务机关‘黑名单’了嘛!我每月工资定8000元,超不过12万元。”

  “那你每年几十万元的收入怎么处理啊?”“有些收入可以转化成劳务报酬、利息和股息等,只要工资不超过12万元就行!”

  “年收入只包括工资吗?据我所知,12万元可包括你一年取得的各种收入,不单工资一项。”“是吗?那我得回去好好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上述刘所长“12万元仅包括工资收入”的看法肯定是不对的。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洪荣认为,“所得”一词是税法中常用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是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通俗讲可称为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收入和实物性收入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既然这些都被税法称为“所得”,自然应该包括在年所得之中。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既然上述收入也被称为“所得”,按字面意思理解也应该包括在年所得之中。

  记者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年所得应包括纳税人一年中取得的各种各样的收入,而不论这些收入是货币形态还是实物形态,也不论这些收入是应征税还是可免税。

  有关专家认为,税法中有“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所得”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时,不能扣除费用,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毛收入。

  一些人士认为,如果在计算年所得时把目前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算进去,会使计算复杂化,加大自行申报的难度。还有一些人士认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标准是针对个人制定的,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比如不动产的出租、出售,家庭存款利息、股息等,这些收入应算作是家庭整体收入,分解到各个家庭成员的头上比较科学。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分解规定。此外,有些所得往往属于跨年度或以前年度的所得,是否可以做适当的分解?

  上述看法仅是个别专家和人士的观点,“年所得”到底包括哪些项目,具体如何计算,还得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明确。

  不申报会有哪些后果

  专家认为,虽然目前具体的自行申报办法还没有出台,详细内容不得而知,但根据北京、广州等地近年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要求看,年终自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按时间顺序、分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数额,所得来源,取得所得的时间,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纳税扣除项目,缴纳税款适用的税率等内容。对于未缴纳税款的所得,还需要申报缴纳税款;对需要合并几次所得纳税的,纳税人需要自行合并计算纳税。

  鉴于自行申报涉及纳税人一年中取得的各项所得的数额、来源、缴纳税款的情况,而且自行申报是在次年3月底前进行的,跨度超过1年,如果纳税人不记好收入账,自行申报就无法准确完成。因此,纳税人平时要记好个人收入账,清楚准确记录每项、每笔所得取得的时间、数额、支付人和缴纳税款的数额。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记录好税前所得的数额,否则年终换算会非常麻烦。

  记者在同几位纳税人探讨自行申报时发现,他们并不重视自行申报问题,很多人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不自行申报或申报不实面临的法律风险很不清楚。

  李女士说:“我年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自己都不清楚,自己不申报,税务机关怎么能掌握?北京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近百万,税务机关管得过来吗?”

  王先生说:“即使申报,也只会申报缴过税的收入;既然已经缴了税,就算我不申报,税务机关查出来又能把我怎么样?”

  税收筹划专家宋洪祥认为,自行申报是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首先,不申报会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风险。《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申报有可能构成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申报不实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申报不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隐瞒所得不申报;将未纳税的所得申报为已纳税所得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纳税人的行为被判定为偷税罪,还将受到刑罚处罚。

  筹划理财要先算清账

  有关人士介绍,随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普遍执行,以及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等部门信息数据的联网,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会比较容易被税务机关掌握。因此,纳税人对自行申报的法律义务不可大意,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该未雨绸缪,做好自行申报的准备工作。纳税人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同时要学会索要扣税凭证并保存好,作为证明所得已纳税的证据。当然,目前做到这一点还有一定的难度。

  自行申报由于有标准限制,如果纳税人能够合理合法地将家庭收入在家庭成员中分解,也有可能免去自行申报的义务。虽然目前对以家庭财产取得的收入能否分解、如何分解还不清楚,但做好准备是必要的。我们假定家庭财产在谁的名下,取得的收入就计入谁的收入,则可以进行简单的税收筹划。

  比如,李先生家每年取得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收入5000元,同时有一套房产对外出租,每年租金收入为20000元。李先生的收入较高,年所得为10万元;李夫人收入较低,年所得为5万元。由于对外出租房产的户主为李先生,家庭存款也是以李先生的名字存入的。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的合计年所得肯定将超过12万元,需要办理自行申报。李先生可以把房产的户主变更为李夫人,家庭存款也以李夫人的名字存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就可以计入李夫人的收入中,这样一来,夫妻二人的年所得都没有超过12万元,自然不必自行申报。

  目前,许多家庭的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多,已不局限于工薪收入,更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由此看来,算账将成为纳税人今后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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