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通知还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