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很多人认为,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虽属无奈之举,但会让教育乱收费因此而“漂白”。
追根溯源,这种担忧来自于传统的税法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所得。但细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虽然我国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该条例第一条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包含在应税之中。
再说,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税收学界有关人士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就更不会使之“合法化”了。
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认为“只有合法所得才应征税”的时期,但有很多国民质疑:如果非法所得不是应税所得,而民众合法工作所得却要纳税,这岂不是明显的不公?后来经过最高法院判例推定,在上世纪60年代明确了“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在美国,即使是偷来的钱也要申报纳税。马萨诸塞州居民林恩。阿尔贝瑞克同其男友偷来90万美元,去年案发后,美国波士顿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她没有就这些“收入”申报纳税,审理裁定其行为构成了虚假申报罪、偷税罪,再加上其他罪名,法官透露她将服刑20年,并处补税和罚金25万美元。
在我国,税收学界也早在10多年前就开展过“能否对非法所得征税”的讨论,近些年来,由于广州、南京、沈阳等地对“三陪女”进行征税,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对于非法所得是否具有“可税性”的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也未得到官方的认定。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是否可以看作是对非法所得具有“可税性”表示出认定的态度呢?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注重于强调应税所得的“合法性”,似乎给公众造成了“征税就等于合法”的错觉。实际上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所得,在税法意义上都是“所得”,其本质是相同的,都具有“可税性”,是可以纳入征税范围的。因此,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并非让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至于如何杜绝群众强烈不满的教育超标准收费,则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为之的。
教育部发文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决不姑息
教育部17日向各地发出通知强调,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体制的地方和学校,今年寒假前,一律不准再向学生预收下学期杂费。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召开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
对乱收费征税与“路径依赖”
此次国家税务机关明确规定要对乱收费征税,似乎再一次以纳税方式确认了它的存在,它给公众这样一个心理暗示:乱收费正从灰色向着白色过渡。
相对于上述所谓的“漂白说”,我们宁可把税务机关的征税举措理解为无奈的现实抉择。每年,各级各类学校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乱收费,都是一个天文数字,更不可想象的是,这些收费基本上置身于国家财政、税务、工商、司法等机关的监管之外,始终处于缺乏约束的“体外循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