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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财政局下发通知 地下房产征税标准确定

2006-2-14 0:0 深圳特区报·王轲真 【 】【打印】【我要纠错

  深圳市地税局日前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具备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标准。

  根据新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用于自用的,计税标准分别为:(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

  应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用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我市有关房产出租的规定执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