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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

2006-2-24 0:0 经济日报·孙勇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宣布,将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谢旭人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进一步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做好取消农业税后的各项收尾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尽快研究农业税取消后烟叶特产税的替代方案,积极推进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变。积极研究完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谢旭人指出,当前,要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不断增强财政实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断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