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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不存在重复征税

2006-2-22 0:0 江苏商报·曾璐 【 】【打印】【我要纠错

  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一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注册门槛,一些敢于创业的市民已经领到了自己的公司执照。但是,许多人对于“一人公司”既要缴个税又要缴企业所得税很不理解,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这种做法并不存在重复征税。

  据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表示,因为“一人公司”注册是企业法人性质,根据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红,股东取得红利所得时,根据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从征税对象和纳税主体来说,“一人公司”同时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有区别的。首先是征税对象不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其次是纳税主体不相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因此并不存在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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