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曾因一年内先后7次分别将铁道部、国税总局、北京地铁公司推上被告席而成为焦点人物。
2月24日,他又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他的一份判决书。郝劲松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答复、北京铁路局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4年9月16日,郝劲松乘坐T109次列车,当他在餐车消费后,餐车工作人员不仅没有主动为其开具发票,而且当其索要发票时,被告知火车上没有发票,只给了他收据和收执。郝劲松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该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故在2004年10月21日向地税部门举报北京铁路局存在销售饭菜、商品等拒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东城地税局)经检查认为,2004年9月16日T109次餐车营业收入核算未发现郝劲松举报的问题,北京铁路局发票使用及缴纳税款情况亦未发现问题。2005年6月15日东城地税局将此查处结果书面答复郝劲松。郝劲松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诉行政答复。
郝劲松上诉认为,在东城地税局提供的二百多份税收缴款通知书中,只有四五份标注了“餐饮”字样,且数额很小;火车上售货经营靠列车员自己统计,没有监督,完全有巨额偷税漏税的可能。二审法院则认为,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铁路中院生效判决中已确认事实的反证,也没有提出足以对该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的充分理由;餐车将餐券交给用餐乘客用以换取发票的行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用餐乘客可以持餐券甲联换取发票就说明北京铁路局的行为不属于拒开发票,亦不属于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东城地税局已依法对北京铁路局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郝劲松亦未能提供北京铁路局确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而东城地税局未查实的证据。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期间,郝劲松还曾以要求北京铁路局为其开具100元的正规发票并书面道歉为由将该局告上法庭,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餐车给郝劲松开具餐券甲、乙联,乙联用于取餐,甲联可用于换取发票,这一服务习惯不影响郝劲松用餐后换取发票,也不否定餐车应当向其开具发票;郝劲松不能证明存在T109次列车餐车没有发票以及其向餐车服务人员索要过发票的事实。郝劲松被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