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份起个税起征点提高了,我交的个人所得税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比以前增加了12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是单位给算错了?”昨天,在烟台市区某机关单位工作的赵女士,手持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份的工资条来到本报。带着市民疑问,记者采访了烟台市地税局有关人员。
地税局税收管理科高科长对比了工资条后称,赵女士单位的计算并没有错误。他解释说,原个税政策在扣除800元“起征点”的基础上,还可以再扣除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300元)、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务通讯补贴、独生子女费和煤气补贴等项目。新个税“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月后,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300元)、住房补贴、公务通讯补贴、独生子女费和煤气补贴这些扣除项目将不在扣除范围之内。所以,出现部分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减反增的情况并不奇怪。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上调到1600元之前,各级政府已经以不同的形式,变相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纳税人已经提早享受了“起征点”上调带来的实惠。如在2005年山东省就规定,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100元,比国家法定的800元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了300元。
二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些国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各级政府也允许予以扣除。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公务通讯补贴和煤气补贴等。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这部分扣除项目不准再予扣除。这样,综合计算下来,尽管费用扣除标准上调了,但是原来允许扣除的项目此次不再允许扣除。两相比较,有可能不允许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大于费用扣除标准增加的金额,是造成这部分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
举例说明
王先生,某机关单位工作。
王先生的月工资所得:基础工资230元、职务工资276元、工龄工资18元、级别工资231元,职务补贴134元、津贴196元、奖金500元、通讯费300元、岗位津贴250元、独生子女费5元、煤气补贴13.5元、房贴264元、住房公积金185元,合计2602.5元。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以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602.5元-我省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100元-通讯费300元-独生子女费5元-煤气补贴13.5元-房贴264元-住房公积金185元)×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元=48.5元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以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602.5元-国家法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住房公积金185元)×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元=5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