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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企业先享财税“国民待遇”

2006-2-18 0:0 金融时报·曹阳 唐娅萍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各类金融企业落户北京,鼓励在京金融机构积极实行金融创新,以此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继去年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后,日前又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对《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增强了其实施的可行性。

  个人所得税方面,将优惠对象的申请方式优惠措施具体化。如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专项奖励(按申请人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申请提高住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批准后于下个公积金年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金融企业需在住房管理中心设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在注册资本财政补助方面,对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的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法人金融企业、申请购房、租房补贴及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金融企业进行了规定。如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需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一次资金补贴;对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优惠的金融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