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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税代扣代缴

2006-2-9 0:0 经济日报·孙勇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通知》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相关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