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私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收已由过去的公路规费征稽部门代征改由我市建设银行各网点代理征收(境外进出车辆依然由公路规费征稽部门代征)。所有私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都要主动到我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车船税,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补税及罚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电脑自动生成。
对未及时缴纳车船税的车主,税务部门将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我市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电脑联网资料进行处理,此类车主将收到由税务部门发出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机动车车牌末位数相应的月份缴纳车船税;车牌末位数为0、1、2的,分别在10月、11月和12月缴纳;02式(个性化)车牌的按车辆年审有效期相应的月份缴纳。纳税人可选择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注意自己车船使用税的缴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