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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多方博弈面临三大难题

2006-2-27 0:0 上海证券报·邓聿文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当前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有关资源税改革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提高资源的使用税费势所必然。日前,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正在研究调整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费。此前,财政部官员也在不同场合表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方案设计已经完毕,从2006年起,将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

  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一直是个小税种。资源税过低不但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难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因为对于几近免费使用的东西,人们总是不会去珍视它的。但资源价格的上涨必然将加剧中下游企业和居民的支出负担。在这种情况下,须辅以资源税的提高和完善,使那些从涨价中获利的上游资源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其所得通过资源税的形式“返还”给居民一部分,从而缓解涨价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所以,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税费改革必须尽快着手进行。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资源税由现在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保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的成本。

  不过,从现在来看,围绕着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博弈过程。因为资源从“无价”到“有价”,从近乎免费使用到有偿使用,这一变动过程牵涉到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它们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如果真像国土资源部那位官员所说的,改革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比例在中央与地方分成,那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必定会比目前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企业是否会同意,地方又是否会同意?

  按理说,矿产资源既然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不可。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一如前述,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不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因此,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首个难题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应该是,中央和地方都从中有所收益,这样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全体国民身上。但考虑到目前资源税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为防止税改中因规范地方收费行为而导致部门利益反弹,以及治理环境需要资金等,还应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应适当地让利于地方。

  另一个难题是,税改后如果中央占大头而同时又不想损害地方利益,那结果必然是石油资源税比现在增长数倍。但这样一来,企业肯定会不乐意。我国的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可以想象,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会提出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来阻碍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价往下游转移,最终加大消费者的支出。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将要付出双重的代价,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一边是政府的企业,一边是老百姓,如何做到在企业反对的情况下不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对政府而言的确比较困难。

  第三个难题是,假如资源税确定以储量为基数收取,也存在一些“技术性”困难。因为矿藏深埋地下,要为投资者提供尽量精确的储量信息,必须花费巨大的勘探投入,这就大大增加了征缴“资源占用费”的成本。这笔钱该由政府来付还是由企业出,是个问题。

  上述难点昭示着资源税改肯定不会一帆风顺,对此,须仔细权衡,选择一条阻力最小的途径。但不管如何困难,改革乃大势所趋,容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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