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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税红利变“工资”最高将处五倍以下罚款

2006-2-22 0:0 江苏商报·洪奇 石溪 曾璐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记者从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在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部分股份制企业将分配给投资人的股息、红利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在税前列支,偷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

  据介绍,南京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支付给职工入股的股息98160元,通过年终奖金的形式作为工资、薪金一次性在税前列支,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32392.80元,个人所得税19362元。税务人员解释,这笔98160元的股息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的项目扣税,那么它所适用的扣除额、超额累进税率相对“股息红利”20%的比例税率来说税负较低,所以就将年终“红利”变身,以“年终奖金”形式发放,从而偷逃所得税。

  还有少数公司将应在税后列支的红利、股息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在税前列支偷逃所得税。南京地税部门表示,采用“红利”变“奖金”的方式偷逃税款数额一般都较大,一旦被查出,除了补税外,还要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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