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4日《京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通知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读罢这则新闻,笔者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做法不解——税务总局究竟是在承认教育乱收费(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的合法性,还是想从中分得一杯羹?
众所周知,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造成了教育资源的失衡和教育的不公,一方面,优质教育资源为富人独享,另一方面,造成了教育的不公。教育乱收费一直是被民众所深恶痛绝的一大社会诟病。所以,教育部三令五申各学校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择校费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很显然,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都属于乱收费的部分,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可是,税务总局对这部分资金却采取征收营业税的办法。难道这就是对违规学校的惩罚吗?难道这就能从根本上遏制教育乱收费?
我认为,这不仅不会改变目前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反而会加剧乱收费。原因有二,首先,税务部门对择校费和赞助费等超规部分要收取营业税等于是承认了教育乱收费的合法性,对学校这部分收费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学校可以收,但要交给我们(税务部门)一部分。有了“营业税”在背后撑腰,学校收起择校费赞助费来不就更加理直气壮、肆无忌惮了吗?其次,学校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变本加厉地提高择校费和赞助费。对学校而言,由于收取高额的择校费和赞助费不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太“严厉”的制裁——无非是交点营业税而已,如果我们把择校费和赞助费提高点不就可以多赚一些了吗。
这样,学校并没有因为税务部门要收营业税而利益受损,相反可能会成为受益者。那到底谁是受害者呢?很显然,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学生和家长。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择校费和赞助费还是得家长来“买单”,这无疑又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