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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免征项目外 民办校要纳税

2006-3-11 0:0 海峡都市报·阮友直 陈旺 【 】【打印】【我要纠错

  前日,海峡都市报A7版刊发“福建省首例民办学校状告税务部门案终审”的消息后,不少民办学校来电咨询:“民办学校该不该交税?要向谁交税?”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

  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池劲松说,民办学校不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所得税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而是民办学校从事办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地税征收的范畴。

  池劲松说,国家对教育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明确的,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一是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二是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除了这些免税收入,民办学校取得其他收入是要依法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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