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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均提出:“择校费征收营业税”违法

2006-3-9 0:0 燕赵都市报·吴艳霞 【 】【打印】【我要纠错

  不久前,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缴纳营业税。“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孔小均提案认为,这个通知是违法的,应当尽快取消。

  孔小均委员说,这个规定是与我国的《教育法》相悖,因为《教育法》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是,新下发的这个通知,却对择校费收税,那么,就意味着这种“营利”是合法的,当然违反了《教育法》。

  孔小均委员分析说,国家明确提出,小学、初中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需要收择校费。那么,即便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税务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抑制择校费,然而结果却必然事与愿违。”孔小均委员指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进而就肯定了教育产业化,其后果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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