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以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不得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该文件明确指出:不得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不得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不得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
一经发现,出口企业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