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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征收对象应该是“食利阶层”

2006-3-7 0:0 时代商报·金卯刀 【 】【打印】【我要纠错

  “富有者与维持生计者征收同样税率的利息税,起不到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应尽快改变目前一成不变20%‘一刀切’的利息税率,创造条件采取累进税率,与国际惯例接轨。”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梁燕君委员坚持去年两会时的意见——“调”。

  我们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私营企业的快速成长,社会成员对财富的拥有比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贫富废话现象已经非常明显,“食利阶层”也逐渐形成。可现实是,钱少的人在银行存钱,钱多的人在资本市场捞钱,而现行这种一刀切“的20%税率,真正受到影响的是那些中低收入的人群。其道理很简单,因为居民储蓄存款市场的主体是中低收入家庭,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和来源自然也就成了他们。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个悖论: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其中的一种,被称为“罗滨逊税”,应当起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可现实中,利息税却主要来自于中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在通货膨胀形势下,存款利率实际为负利率,还要缴纳利息税实际上已经不合理,穷人更穷。

  在贫富差距明显拉大的当下,要是再不做调整,无疑有违社会基本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当前,可以考虑改变利息税“一刀切”的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降低起征税率,严格实行当今世界通行的累进税率,也就是说作为义务纳税人的每个储户所得利息净额不同,其利息税率也是不同的。真正让那些已经富裕起来的“食利阶层”去承担利息税的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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