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1日三读通过《2005年收入(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条例草案》。以修订《税务条例》有关落实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的建议。
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在立法会上表示,有关豁免建议有助于吸引新离岸基金来港,以及鼓励现有的基金继续在港投资。建议同时会增加市场流动资金及金融服务和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也会惠及相关服务行业,如经纪、会计、银行及律师等。“这对于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强香港的竞争力十分重要。”
根据建议,离岸基金实体(包括个人、合伙、信托产业受托人及法团),如符合两项条件,可获豁免缴税。这两项条件包括:基金必须是非居港实体,以及并无在香港经营任何其他指明交易以外的业务(附带于指明交易的业务除外)。
条例草案采纳广为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采用而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原则,以“中央管理及控制”准则,决定非个人实体是否居港者,并可获豁免缴税。建议指明交易的范围涵盖离岸基金通常在香港进行的交易,即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合约、外币、在交易所买卖商品及并非以放债业务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豁免的范围已广被业界接受。
条例草案建议豁免条文的生效日期追溯至1996/1997课税年度。
金融业是香港经济的主要支柱,直接的经济贡献占本地生产总值接近13%.2004年,香港基金管理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总值约为36200亿港元,其中海外投资者的资金约占63%,达22700亿港元。
据马时亨介绍,特区政府在草拟法案的阶段,曾先后就拟实施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的方案向业界、各关注团体和公众进行了两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