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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对养老保险第二三支柱给予税收优惠

2006-3-7 0:0 第一财经日报·俞燕 【 】【打印】【我要纠错

  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保险协会会长王宪章和保险学会会长戴凤举在提案上也达到了默契,他们不约而同地建言,应对商业养老险和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

  中国人口老龄化步伐正在加快。“我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条件下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王宪章认为,大力发展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第三支柱”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建立“三险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成为摆在相关政府部门面前的一项现实任务。

  戴凤举也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可使社会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又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保障不足的压力。而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社会养老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调低为8%,更为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政府已具备了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财政实力。

  “企业年金市场万事俱备,只欠税惠东风。”王宪章表示。

  王宪章认为,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已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有业内专家认为,任何国家养老制度的建立都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对于开展年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税惠问题仍需关注。

  戴凤举算了一笔账:如果国家允许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可以税前列支,按平均所得税率20%和年储蓄利率3%计算,未来可使居民增加1000亿元的收入,相当于我国目前社会基本养老给付的三分之一。而王宪章则认为,如以牺牲部分当前财政收入为代价,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来换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降低,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降低制度变迁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并提高居民个体的福利水平。

  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仍存空白,目前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目前,上海等22个省、市、区已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

  不过,王宪章认为,该地方政策中的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操作较模糊,而且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关于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税惠,以及居民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

  而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热情。王宪章认为,如果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予以全部或部分扣除,将鼓舞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得到大力发展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个人的养老福利规划中将会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更广泛的选择集合,也将直接扩大参与者的福利水平。”王宪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