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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公车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6-3-28 0: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颁布了《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这些费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的掌握也是有一些差异。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