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的税收总量节节上升,可国家税务总局显然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尽管1994年以后我国宏观税负持续提高,但与经济总量相比,我国的税负总体水平与世界相关国家比仍然偏轻。我国宏观税负在2005年达到最高水平16.2%,这个水平比2000年以后工业化国家30%左右的平均税负水平约低14个百分点,仅相当其一半;如果加上社保基金的宏观税负,则为20%,仍然偏低。
就数据比数据,当然是一种比较方法,但如果除去中国庞大的农村人口,以及那些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特权企业,现有纳税者所承担的税负是否过轻,很值得商榷。
从1995年之后,国家财政与税收收入都远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从“十五”初期的15165亿元上升到“十五”末期的30867亿元,税收年均增长19.50%,可见,税收的相对值低,可绝对值并不低。一项可供参考的研究是,2005年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是税负第二重的国家,仅次于法国,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国家。我国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富税、雇主及雇员社会保障金及销售税上述5个指标,总指数为160,高于比利时、瑞典、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这恐怕也是藏富于民的呼声不绝于耳的根本原因。
国税总局显然应该对各行业、各阶层的税负作一个划分,这样既容易取得民意支持也可以取得日后的工作效应,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笼而统之。
纳税的背后存在着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机制,除了进行宏观数据比较,在这方面也应该比一比,这样大家纳税才纳得明明白白。
第一,国民纳税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良好服务,包括法制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等。纳税高低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的质量应成正相关关系。如果哪一天我们得到堪与发达国家媲美的公共服务,那么,我们应该允许纳税率达到这些国家的水准。
各国纳税率高低并不相同,发展中国家通常为20%左右,也就是我国现在的水准。而发达国家较高,尤以北欧国家为最,主要原因是政府承包了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保障职能,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达到三四成,丹麦更高达五成以上。
第二,纳税应该被视为与法律相关的权力,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征税要进入法律体系,依法征税依法纳税;二是纳税义务应与公民的权利对等。
全国人大在1984年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个授权条例有被长期滥用之嫌。至今,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制定和征收赋税几乎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第三,税负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我国的税收有多少成为政府的行政经费,有多少进行了财政投资,应该有一本明细账。前者使政府行政体系做大,后者则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资源,而类似于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却长期资金不足。可以说,如果体制不理顺,不解决税负的使用效率与使用方向问题,再高的税负也难以承受不断高企的行政与资源错配的成本。
一个是税收的合法性问题,一个是税收的用途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根本问题,国税总局的宏观言论才立得住脚。在此之前,有关部门还应谨记“富民”二字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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