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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006-3-15 0:0 中华财税信息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三、关于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问题

  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五、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

  六、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七、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八、关于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

  九、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十、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一、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