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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设计须两面权衡

2006-3-27 0:0 经济观察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上周,中国财政部公布了对消费税政策的一揽子调整方案,新的税率将从4月1日起执行。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对消费税所做的最大规模的调整。我们认为,这也可以看作第二轮全面税改的第一步。增值税改革的全面实行、资源税改革,甚至内外资所得税并轨,都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陆续推开。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消费税已由1994年的51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634亿元,增长三倍多。不过就消费税的调整而言,除了扩大税基外,消费税还有多重调节功能。此次增列成品油税目,并对实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征税,体现了引导消费和资源节约的意图。同时,对游艇、高档手表和高尔夫球及用具征税,则透露了国家对高消费的调节意图。

  由于消费税是一种流转税,在经济学上,一直有所谓税收转嫁的说法。换句话说,在对一个产品增加一项税收之后,最终承担税负的是消费者或者是厂家,或者说谁承担的更多一点,要看这种产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

  比如说,对所谓奢侈消费征税,一般厂家可能选择提高价格,或者以降低自身成本的方式来消化。如果此种奢侈品替代性比较强,价格上涨,消费者有可能最终转向其它消费品,则厂家必须以自我消化的方式来化解征税因素,或者可能导致行业需求减少,出现颓势。此种情况下,征税对于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无从体现,而最终受损的是相关产业以及置身其中的产业从业者。

  因而,我们认为,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确有调节消费行为的一面,但如果在税收政策调整中对这些问题不做具体分析,则很有可能播下龙种,收获跳蚤。

  实际上,对于一些产品征收消费税的讨论过程,也正是相关利益方的博弈过程。汽消费税调整中,一直有意见认为,不当的税率可能危及产业的发展,而对于白酒的消费税率,虽然企业层面多有抱怨,但也有人主张提高税率。

  对于政府有关决策部门来说,在消费税的税目设计上,固然不应该为各种利益集团的声音所左右,但也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权衡,尤其不能简单化,单纯从所谓限制富人的高消费出发,抱着平抑贫富差距的想法,对高消费一律课以重税。比如,就目前来说,还有相当多的人主张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其中涉及到高档住和服装、桑拿、健身,甚至出境旅游。这样的简单化处理,有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依附于这些高消费背后的诸如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萎缩。这就不仅起不到“平抑贫富差距”的初衷,反而会使这种差距进一步拉大。

  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征税时,必须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要求。这一点,财政部门也有明确表态。我们看到,政府有关决策部门对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仅就消费税一个税种来说,不采用激进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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