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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依然要强调调节功能

2006-3-23 0:0 东方早报·陆志明 【 】【打印】【我要纠错

  酝酿已久的消费税政策调整终于成为了现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将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消费税调整从目前的11大类扩大到14大类,促进环保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限制奢侈品消费,成为此次调整最大的特点。

  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应当说,对原有的消费税项目进行调整,使应税商品适应目前我国的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无疑是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大亮点。但是鉴于以往开征利息税的经验,在消费税新则付诸实施之际,还是有必要强调一下消费税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要点。

  首先,消费税的实施必须是有效率的。也即消费税在实践中应该确实能够促进消费偏好的改变,切实起到保护环境、优化消费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调节目标。此前储蓄利息税的开征正是由于事先对我国的储蓄动机和倾向未能准确把握,导致实际收效甚微。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也同样存在一些隐患,如大排量汽车主要是一些高收入阶层购买,而这类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极低,甚至可能出现部分消费者盲目价格攀比,消费税的开征反而助长了这种不良的社会习气。对奢侈品的征税也同样面临这样的困境。高档住宅未能列入此次消费税调节的名单恐怕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其次,对石化中间产品消费税率的调整(如石脑油、润滑油等),极易通过成本转嫁到最终消费者头上,毕竟个人消费者使用此类商品的概率不高。一旦出现这种状况,调整最终消费者消费倾向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因为石化中间产品应用甚广,社会需求量巨大,而且很多情况下对此类商品的需求是刚性的,价格弹性并不大,由此带来的成本增加也可以通过价格转移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如零部件制造商由于所消耗润滑油价格提升而将生产的产品价格提高,最终消费者不得不加价购入,而消费者使用零部件这一行为并未导致能源消费过度或损害经济健康。在这样的情况下征税的效率就会大受影响。出现此类问题的根本症结是消费税这类调节税种混入了增值税的领域,两者相互重叠导致最终商品需要缴纳双份的税收,而调节的目标却未能实现。

  再次,消费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其主要目的不应是增加财政收入。从本质上来说,每年的财政收入应从社会新增财富中获取,这样才能保证未来经济的增长源泉不会枯竭。因而增值税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实际情况也的确如此。强调这一点的主要目的是在未来消费税再次调整时防止消费税应税商品的种类盲目扩大的倾向。须知消费税是对分配征税,而非对生产征税,其本质是社会一定财富的再分配。

  承接以上的问题:消费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而以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是以公平为主的,那么消费税的征税和使用应秉承这一特性。尤其是在税收收入的使用上,消费税不应等同于其他税种,专项收入还应专项使用。既然对一次性木筷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那么这一行业的消费税收入就应切实地投入到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中去,这样才能够实现征税的初衷。倘若消费税征收以后,国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投入还是和以前一样,那么针对一次性木筷的消费税开征就很难说是成功的。

  消费税的调整还刚刚开始,将来所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应该远不止上文所述。在这种情况下,依照现实可操作性重新做出调整也是完全可以接受,但是仍然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根本目标,以踏实坚定的步伐使消费税的开征成为利国利民之举。

相关热词: 消费税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