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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的思维与矛盾

2006-3-23 0:0 潇湘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自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及今年全国“两会”之后,消费税调整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大信号,也是与“十一五”规划内涵对接的一个现实步骤,其政策指向与对矛盾的驾驭,值得我们细细解读。

  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是中国实施消费税12年来的首次调整,在消费领域的意义不言而喻,同时说明,中国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将进一步从消费领域对经济发展进行引导。

  本次消费税调整,涉及新增税目与现行税目税率的调整,其基本着眼点是资源与公平,其基本政策支撑点是资源节约与公平调节。在新增的税目中,木制一次性筷子与实木地板项目,目的极其单一与明显,就是控制木材资源的使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资源节约”达到“环境友好”。

  而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税目的新增,以及护肤护发品税目的取消,其任务与目的也极其明显,就是以税收实现对社会收入的公平调节。通过奢侈消费税的征收与大众消费税目的取消,加大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实现社会再分配。对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开征,也是抑制这一高消费行为,间接保护并节约土地资源。

  在本次消费税的调整中,最为复杂的就是成品油税目的新增与小汽税目税率的调整。这一项调整,既关乎节能,又关乎公平。本次新增成品油税目,主要是“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这一调整只涉及到了税目,并未涉及税率的提高,在“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今后五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后,新增成品油税目的节能目的显而易见。但相较于近年来屡有争议的燃油税开征,这一调整,节能的目的还不是首要的,首要目的还在于税收收入上,即扼制逃税行为。

  而调整汽车消费税显然与此相同,节能并不是主要目的,主要目的还在于增加税收收入。汽车消费税在购车环节一次性征收,在限制能源消耗方面的作用有限,这方面的功能远不如燃油税有效。购买大排量车与购买小排量车可能并不会因消费税的差别而有多少倾斜,更大的决定因素是消费者原有的购买力。此次调整,4.0升以上的高排量汽车(包括越野车)的消费税税率达到了事前传闻中20%,小于1.5升(含)的小排量汽车的税率并未达到传闻中的1%,而是3%。此一调整出台后,即有汽车业内人士质疑其是否会造成消费壁垒,而抑制小汽车的整体消费。

  早在“限小”解禁争议之时,就有人士提出,取消“限小”,节能并不是根本理由,根本理由是公平。在目前燃油税并未出台,发改委认为中国汽车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其节能的目的并不彰显,而小排量汽车3%的税率则必然要面对“在21世纪全球都在普及轿车的时候,1.5升以下的汽车,还需要课以奢侈消费税么”的质问,在实行中,这一“3%”同有可能成为变相的“限小”,从而有违公平之义。

  如果从资源出发的节能未能彰显,而从公平出发的调节又未能实现,那么这一调整就可能是矛盾与不彻底的,就目前的消费税调整来看,它的功效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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