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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对烟酒牌照税的整改

2006-3-30 0:0 东方烟草报社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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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烟行牌照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沿袭北洋政府的办法,将烟酒牌照税与烟酒税、烟酒公卖费混合在一起,列为国税。从税收的性质上看,烟酒牌照税是对特许营业征税,属于营业税性质,而烟酒税则属于消费税性质,它们本不能混合在一起,但由于创办时被定为国家税,统归全国烟酒事务署管理征收,税款直接上交中央政府,故列在烟酒税之中。

  1927年4月,国民政府整顿烟酒税收,对1914年颁布的《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加以修订,更名为《烟酒牌照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卷烟牌照税章程》,规定营业牌照分特别、普通两种,有特别营业牌照者,出售卷烟不限种类;有普通营业牌照者,只准售卖在卷烟厂贴花制造的卷烟。该章程公布后引起了烟酒销售商的强烈反应,他们认为,经营烟酒的商人,既要纳烟酒牌照税,又要纳卷烟牌照税,近乎一税两征。

  1928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规定将烟酒和卷烟一起并入征收范围。营业牌照分整卖、零售两种:凡以大宗烟类批发给零售商人的为整卖营业,凡以烟类零售给消费者的为零卖营业。1929年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又对章程予以修正:凡售卖华、洋烟类,包括土制烟丝、机制卷烟及一切华、洋烟叶制造品,均须纳税,领取牌照后始得营业。

  1931年7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鉴于对烟类、洋酒类、酒类营业牌照税的规定多有抵触,于是将三项章程合并改为《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及《烟酒营业牌照税实行细则》公布实施,将土烟、土酒、卷烟、洋酒合并征收牌照税。《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规定整卖营业分三级:甲级,卷烟厂的分公司及经理分销处;乙级,趸批买卖的烟草行;丙级,经营各种烟类的批发店。零售营业分为五级:甲级,开设店肆专营各种烟类者;乙级,他种商店大部分兼营各种烟类者;丙级,他种商店兼售各种烟类者;丁级,设摊零售烟类者;戊级,零售烟类的负贩者。

  烟酒牌照税虽兼有营业税性质,但以往一直与烟酒公卖费同属中央收入。1931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的《营业税法》第二条规定:“中央征收之烟酒牌照税,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此后,国民政府财政部呈准在牌照税中先提二成作为征收经费,再提二成作为烟酒登记费,以便整理牌照,余数再照营业税法规定,按一九比例分拨给国库与省库。

  1934年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减轻田赋,废除苛捐杂税,而且为弥补地方财政不足,决定将烟酒牌照税全部划归地方,自7月1日起,改由地方征收。

  烟酒牌照税改为地方征收以后,有的地方仍然保持烟酒牌照税的税种,有的地方将其归入普通营业税征收,烟酒牌照仍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发。1941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具有营业牌照性质的捐税,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征收,至此,专就烟酒征收的牌照税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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