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文,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换发税务登记证目的是加强税源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税务登记作了新的规定。例如,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税务登记划分为正式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两类,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核发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开户银行于纳税人开立账户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填登银行账号等,这些规定只有通过换发新设计的税务登记证,才能贯彻落实。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据了解,自2006年8月1日起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到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在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8月1日起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2006年当年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旧式样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递交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为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税务总局表示,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各省级税务局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