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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次性办理

2006-3-28 0:0 信息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从今年开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次性办理,不再逐年审批。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优惠规定,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据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审批从逐年审批改为一次性审批,在2006年(办理时间)的税务年审中一次性办理余下年度税收减免的审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减免税申请、《再就业优惠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