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贴是否应计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昨日有市民打电话到重庆日报询问此事,记者随后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都将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部分单位进行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单位职工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如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等。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凡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的收入,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对超过16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是: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