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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高收入者:3月内需自主申报个税

2006-3-15 0:0 丁轶 【 】【打印】【我要纠错
    新《个人所得税法》今年正式生效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里的年收入指的是纳税人在一年之中取得的货币性收入和实物性隐性收入,从收入性质上分类,除工资、薪金所得之外,还包括以下各种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因此,对于各项收入之和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来说,必须在3月31日之前向地税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的全年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对于不按期申报的,地税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