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我国外贸出口快速发展,出口退税也随之快速增长。“十五”初年,我国出口退税突破1000亿元,达到1071.51亿元;2003年突破2000亿元,达到2038.99亿元;2005年又突破3000亿大关,达到3374.66亿元。“十五”期间,我国出口退税总额为11944.47亿元,比“九五”时期的退税总额增长了2.8倍,是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以来至2000年退税总额5521亿元的2.2倍,年均增长33%,远高于同期税收增长水平。其中,2004年全部还清了历年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实现了国务院确定的“新账不欠,老账还清”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目标,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外贸出口的健康快速发展。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中央地方协同承担“十五”期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出口退税新政策。一是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效地缓解了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了生产企业外贸出口的发展。二是进行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随着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中央负担出口退税超出了财政承担的能力,欠退税规模继续扩大。为了彻底解决欠退税问题,2004年起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历史欠退税款,确保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即超基数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共同负担),推动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完善出口退税新机制。2005年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将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并将出口退税退库方式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同时,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要求各地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既合理地确定了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比例,减轻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又较好解决了地区间负担不均衡,个别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资金不及时到位等问题,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强了企业扩大出口的信心,在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上,彰显出积极的作用。
退税规模东部继续领跑,中西部快速增长与“九五”期间相比,“十五”期间东、中、西部地区出口退税快速增长,增速均在1.5倍以上,分别增长3.1倍、1.6倍和1.6倍。从退税的地区分布看,“十五”期间东、中、西部地区退税之比为88.1:6.7:5.2,与“九五”时期相比,东部地区比重明显上升,上升了5.6个百分点,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天津、上海、福建、山东6省(市)。而中西部地区均有所下降,分别下降了3.1个百分点和2.5个百分点。
“十五”期间,东部地区累计出口退税10519.1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7934.51亿元,占全国退税总额近九成。分地区看,累计出口退税额突破2000亿元的地区有广东和浙江,分别退税2275.37亿元和2034.42亿元;累计出口退税额突破1000亿元不到2000亿元的地区有江苏和上海,分别退税1688.12亿元和1411.05亿元;除海南外,东部其他地区的出口退税额均高于中西部任何地区,年均增幅也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广东34.9%、浙江39.7%、山东36.3%、江苏34.1%、福建35%,辽宁23.2%、河北33.9%、上海35.7%、北京23.1%、天津51.2%,充分显示东部地区领跑中国外贸发展的态势和特点。
“十五”期间,中西部分别累计出口退税805.94亿元和619.43亿元,比“九五”时期分别增长23.5%和23.6%,与东部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其中,累计出口退税规模突破百亿元的地区有安徽、湖南、河南、湖北、四川和山西6省,分别退税155.94亿元、121.13亿元、119.92亿元、119.16亿元、109.56亿元和107.75亿元,退税增幅较大的地区有重庆、内蒙古和河南,分别增长31.4%、38.7%和32.8%.出口主体多元化格局显现“十五”期间,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或控资企业,下同)、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下同)、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和其他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其他国内企业和个体经营,下同)的出口退税规模年均增长分别为-0.8%、58.9%、45.6%、74.9%和77.1%,除国有企业下降外,其他各种企业类型增速均在45%以上。“十五”期间国有企业、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分别占出口退税总额的比重为26.4∶8.6∶39.4∶25.1∶0.5,与“九五”期间相比,国有企业下降了49.9个百分点,集体私营企业上升了4.6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上升了23.4个百分点,股份公司上升了14.6个百分点,其他企业上升了0.4个百分点。
“十五”末年与“十五”初年相比,国有企业退税由552.47亿元下降到462.72亿元,所占比重由51.6%下降到13.7%;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由353.71亿元上升到1480.58亿元,所占比重由33%上升到43.9%;股份公司退税由113.90亿元上升到1016.51亿元,所占比重由10.6%上升到30.1%;集体私营企业退税由48.06亿元上升到409.74亿元,所占比重由4.5%上升到12.1%;其他企业退税规模由3.36亿元上升到5.11亿元,所占比重由0.3%下降到0.2%.出口退税政策适时调整,税收职能充分发挥“十五”期间,根据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国家适时调整了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建立了鼓励与限制并重的出口调控机制。2003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平均出口退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2005年调整出口退税率,一方面提高了我国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IT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另一方面降低或取消了“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出口产品退税率,先后下发了对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政策,取消了电解铝、铁合金、钢铁初级产品、煤焦油、生皮、黄磷、电石、电解锰等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将钢材出口退税率降低为11%.同时,取消了“加工出口专用钢铁”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政策,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落实了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针政策,优化了出口产品结构,鼓励了环保节约型产品出口,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促进了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
“十五”期间,我国出口商品总值接近2.4万亿美元。在总量增长的同时,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由90.1%提高到93.6%,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占出口总值的比重分别由17.5%和44.6%提高到28.6%和56.0%,分别增长3.7倍和2.6倍;农产品、纺织品、化工品和重要轻工产品出口分别增长73.4%、120.4%、173.7%和105.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超过了240家。“十五”末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182.5亿美元,增长21.5%,而部分“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过快增长的态势得以有效控制。其中,未锻轧铝出口量由上半年的增长21.5%转为下降21.7%,钢材、钢坯及粗锻件出口量增幅由上半年的1.5倍和2.6倍大幅回落至44.2%和16.7%,成品油出口量仅增长22.2%,增幅比上半年回落了26.4个百分点。
出口退税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大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外贸出口。“十五”期间,我国出口额由“十五”初年的2661.55亿美元增加到“十五”末年的7620亿美元,年均增长25%.其中,一般贸易出口由1119.2亿美元增加到3150.9亿美元,年均增长24.5%;加工贸易出口由1474.5亿美元增加到4164.8亿美元,年均增长24.78%.外贸出口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中最具活力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