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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税收“稳定器”作用

2006-3-26 0:0 国际金融报·葛丰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政策调整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与近期已进行或拟进行的其他税制改革一道,这次进行的消费税调整充分体现出宏观政策力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战略转型。

  众所周知,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可以自动对经济波动产生熨平作用。同时,国家还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平衡社会总供求的矛盾、调节资本投向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实现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保持宏观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协调。

  这其实涉及到税收总量和税收结构两方面的问题。具体到这次消费税调整,就前者而言,一段时间以来,一系列税制改革的基本倾向是减税。譬如说,出口退税新办法从去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减税政策;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地区开始执行,这也属于减税性质;外资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并一,这对广大内资企业来说也是个减税信号。此外,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及全面取消农业税,更是体现出“藏富于民”的政策思路。

  财税改革的大原则是量入为出,必须充分考虑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尽管说,近几年来,我国税收年增加额度达到20%左右,国家税收总额已经迅速突破3万亿元大关,但在另一方面,无论是从公共服务还是拉动经济的角度来看,都还需要财政收入维持较高水平及较快增长,也就是说,我们目前还不能够只考虑减法而不考虑加法,为此,适当拓宽消费税税基,有助于提高各政策间的协调性、配套性,有助于维护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再看结构调整。作为与个人所得税相辅相成的税种,消费税除了具有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外,其所具有的“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等特点,正可使其成为实现国家产业、消费政策之灵活有效手段。

  在任何时候,税收政策都应与国家特定阶段的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相一致,因此,适时适度地将一些特殊消费品和需要节制消费的项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恰与当前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相契合。

  值得指出的是,改革思维决定改革方向。从这次消费税调整来看,体现出了保持稳定、优化结构、提升效益之诉求。但在这种大的思路之下,我们从汽消费税、燃油消费税以及内外资企业两税合一等背后激烈的博弈中不难看出,多大程度上触动了既得利益群体以及该部分利益群体可资调动的资源的多寡,已经明显相关于某项改革的进展顺利与否。而对于这一现象的充分认识以及恰当地破解,更是下一步改革如何进行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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