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月8日《华夏时报》消息,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萧灼基教授提出的“购房花销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响应。据某房地产网针对“购房花销免征个税”(以下简称购房免税)的专项调查,3500多名参与者中,支持该建议的比例高达92.70%,有64.77%的网友认为这能够缓解老百姓的购房压力。
笔者以为,从国内外的经验,及购房免税的政策效应与受惠对象等方面看,在我国实行购房免税政策不合时宜,其实施结果很可能事与愿违。
首先,从购房免税的政策效应看,该政策的受惠者实际上主要是高收入者,而非中低收入者。
例如,实行购房免税政策,给(税前)月收入3000元或5000元的中低收入者带来的优惠不过115元或385元,这对购买数十万的住房而言显然是杯水车薪;而对于月入2万、3万、5万的高薪者税收优惠则分别高达3305、5725、11145元,其完全可以通过减免的个税“免费”供一套房。因此,购房免税无异于是让高收入者以远低于市价购买甚至完全免费获得住房;而对中低收入者来说,免税的优惠很可能远远不及因购房免税导致房价攀升而增加的额外负担,此建议实际上并不能降低老百姓的购房压力,反而会使穷人更加望楼兴叹。
其次,购房免税无疑会很大程度上刺激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价上涨。
众所周知,房价居高不下,是目前广大市民和中央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各级政府对房价的调控在重拳出击之后,初见成效。为此,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而购房免税措施无疑会刺激住房需求(从上面分析看,由此增加的主要是高收入者对住房的投资和投机需求,而非中低收入者的有效居住需求),促进房价上涨,从而使近两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的初步成效丧失殆尽。其结果不仅无益于解决民众的住房困难,反而会加剧房地产市场的固有矛盾。
从国际经验看,一些欧美国家确实有对居民住房消费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但其主要是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减免个税,而非购房消费全额免征个税。例如,英国曾一度实行购房免税政策,但在2000年被迫废止,主要原因在于该政策各阶层都可享受,并非特别针对低收入者,实施效果较差。
对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美国让各阶层都享受的住房消费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部分,对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还有专门的税收优惠。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法案,并在1993年成为永久性法令,这一法案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收入者购房的困难。
从我国个税的基本制度看,医疗、教育和居住性(不含投资性和投机性)住房消费属于居民的必要消费开支,原本都应该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中一并扣除。因此,如果要完善个税制度的话,就不单是对居住性住房消费实行税收优惠的问题(目前“四金”中的公积金免税,实际上已经使住房消费获得了部分免税优惠),而从紧迫性和操作上的简便性看,与民生及社会发展关系更密切的医疗、教育类消费的个税减免恐怕更应当着力解决。
从具体国情看,欧美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较高(发达国家该比例为30%~50%),运用个税杠杆刺激房地产业的作用也容易见效。而目前我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7%,缴纳个税的居民比例也仅有26%,故即使我国采取住房消费方面的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作用也不能与发达国家比肩,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作用更是非常有限。因此,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或租房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并不在于个税优惠,而应当多管齐下,着力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增加政府对公共住房保障的支出。
在经济适用房制度很不完善的现实下,可推广山东日照市的做法,考虑完善或修改经济适用房制度,对中低收入者实行市场化的购房或租房的直接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