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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新规出台

2006-4-9 10:56 经济日报·李争平 【 】【打印】【我要纠错

  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应向进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合同备案;进口货物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将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未确定的,纳税人可提供税款担保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作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在刚刚发布的一份公告中,对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施行新的规定。

  所谓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该种定价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签订贸易合同时没有确切的成交价格数值,而只有价格公式,公式中的一些计算项目所代表的是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某一时间点的市场行情。其优势是对市场的预见性、贸易灵活性和价格波动性的综合体现。

  据了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演变,现在许多大宗货物的长期贸易合同均采用公式计算法。例如,世界石油市场对原油的定价体系就大都采用这种公式计算法定价。目前我国这种公式定价成交方式在大宗货物进出口贸易中日益普遍。天津口岸近年进口的原油和大宗石化产品、冶金原料、大豆等粮食类产品等均为公式定价商品。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以定价公式约定货物价格的贸易实际,规范对公式定价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海关出台了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今后,海关对这种较特殊定价方式定价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将更加尊重国际贸易惯例,更加与《WTO估价协定》相符合。

  根据该《公告》规定,今后企业进口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将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海关提醒企业,在进口列入《公告》所附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经海关备案且符合《公告》规定的符合公式定价条件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申报时,结算价格已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的,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结算价格尚未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先行提取货物,待结算价格确定后,海关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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