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多一元收入少几百 计税新政有漏洞
每年3月底4月初是一些外企发放年终奖金的日子。作为一家美国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林先生几天前在做奖金报表时发现了一个“反常”的现象———公司年终奖金的数额根据每名员工去年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来确定,但按照现行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奖金是6000元的职工,纳税额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而年终奖金如果是6001元的职工,纳税额则为575.1元,税后收入仅为5425.9元。
也就是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10元。
新公式造成“奖金多收入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
比如,林先生公司某员工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那么用6000元除12个月得到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薪金的税率,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这名员工得到6000元奖金后应缴税6000×5%-0=300元,他的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果另一名员工年终奖是6001元,用6001元除12,等于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1×10%-25=575.10元,他的税后收入为5425.9元。
此外,林先生还发现奖金数在6001元到6305元之间的员工,税后收入都比奖金为6000元的员工少。
比如,奖金为6305元,除以12等于525.4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税为6305×10%-25=605.5元,税后收入为5699.5元,依然比奖金为6000元的员工税后收入低。
奖金越高1元税差越大
发现这一问题后,林先生立即上报了公司财务总监。通过反复验证,财务总监协同财务人员进一步发现,不光6000元-6305元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即奖金多却收入少的情况,而奖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
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应纳税为2375元。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
如果年终奖金为6万元,应纳税8875元;奖金如果是60001元,则要纳税11625.2元,税前奖金多了1元,就要多交2750.2元的税。
依此类推,奖金为240001元的人,要比奖金24万元的人多交1.1万元的税款……一直到120万元,多1元要多纳税5.5万元,而130万奖金的人要比120万奖金多纳10万元税,多获得的奖金全交了税款。
地税部门称无能为力
就这一情况,地税部门答复:“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从去年政策出台后就一直有争论,但我们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只能按照政策执行”。
林先生公司领导于是紧急开会磋商,考虑到目前年终奖金的计税方式,决定调整今年全公司员工的奖金发放额度。在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降低了一些处于奖金负效应区的员工奖金数额。这样一来,拥有几百名员工的这家企业居然节约了20多万元的奖金支出。
专家观点
计税公式少扣了11个速算扣除数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教授黄桦昨天表示,多发1元奖金税额多出几百元甚至几万元的现象其实早在去年税总9号文件刚一出台时就被发现,也曾在业内引起过很大争议。由于个人薪金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在9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一段“奖金多、收入少”的奖金负效应区间。
她指出,造成这种赋税不公现象的关键原因,就是在计算一次性奖金的税额时,应该用奖金总额乘上税率后,再减去12个速算扣除数。而税总文件中规定的公式里只减去了1个速算扣除数。如上述6001元的奖金,乘以10%的税率,如果再减去12个速算扣除数(25元),应纳税即300.1元,比6000元奖金的税款只多了0.1元。税后收入也多出了0.9元,这样就变得合理,既体现了赋税公平的原则,又实现了多劳多得。
不过,出于种种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尚未表示要修改这一被证明出现“漏洞”的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
黄桦表示,在现行政策下,像上述林先生所在公司那样,企业通过调整奖金数额来降低税款的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企业合理进行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