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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契税优惠政策将延长至2008年底

2006-4-8 10:51 京华时报·赵鹏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表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我国将把其执行期限延长3年。

  该通知透露,此前《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这次,有关部门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原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我国曾作出在企业股权转让中,企业土地、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等一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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