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券商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推出的消息在业内流传已久,并备受期待,然而,由东方证券、东海证券等券商设计的几单ABS项目,目前仍然“含苞待放”。一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后续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迟迟未推出,主要是受阻于税收难题,特别是增值税方面的难题。”
该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增值税是摆在监管层眼前最大的麻烦。对于券商主导的ABS,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资产让渡,由此产生的增值税成为压在发行人和券商背上一块很大的负担。
记者了解到,中金公司已经推出的“联通收益计划”和“网通受益凭证”,在产品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税收方面没有太多阻碍。而广发证券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同样是采用了“抵押担保”的方式进行融资,因此也规避了增值税产生的基础。
该权威人士透露,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拓展,监管层对后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税收中性就成了最大的难题。
一位负责资产证券化研究的人士分析说,在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对发行人而言,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了纳税义务的产生。目前国际上常见的资产转移方式有信托、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三种。在担保融资的情况下,由于资产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
“但是担保问题越来越成为资产证券化实施中的难点。”光大证券一位相关人士指出,由于可用于质押的物权容易出现法律瑕疵,且银行在提供担保时是按照风险权重较高的风险资产进行核算,其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有直接的影响,而有担保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定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用抵押担保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资产转移并非长久之计。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由于没有设立特设信托机构(SPV),目前,国内券商主导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开展的,而目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成为如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一些物权的所有者,这就存在基础资产无法真实销售的问题,无法做到发行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和有效的信用增级。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从长远发展来看,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能够享有物权所有者的地位。但是解决了这个问题之后,基础资产实现了真实销售,但这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问题就变得较为突出了。
一部分人建议,应该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各种资产转移方式做出详细规定,然后进一步细化纳税义务发生的规定,在系列的法律法规健全后,针对券商及其相关业务的发行人推出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部分新增税收,才能实现券商ABS的税收中性,加快其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