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规定,对中国银行2004年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03亿元呆账损失,除58亿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其余45亿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由中国银行总行统一做出纳税调整。其次,对中国银行2004年度之前(含)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对中国银行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来自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对中国银行通过收取境外机构管理费等方式形成的所得收入65亿元,按33%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对中国银行以划转股权投资方式注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尚未扣除的8.6亿元投资划转损失,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