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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存废考量立法成本

2006-4-13 12:57 经济视点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七年之痒”有时似乎不仅仅是适用于人的。眼下,1999年恢复开征的利息税也正面临“七年之痒”,取消还是保留这一税种,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但央行办公厅有关人士4月7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利息税,央行新闻发言人李超日前的表述是,利息税是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属于财税部门的职责范围。

  如果有这方面的需要,金融部门包括人民银行会参与研究。而并非此前一些媒体转述成的“目前中国财政、金融部门正在对取消利息税进行具体研究”。财政部有关人士亦表示,该部目前并没有作有关利息税方面的研究。

  因此,“取消利息税”更像是一次媒体炒作下的“议题设置”。翻检一下历史,不难发现,“取消利息税”的呼声,在最近几年,几乎年年都要热议几次。但潮起潮落,一切似乎仍是老样子。

  为什么呼声颇高的“取消利息税”迟迟难以进入官方的议事日程呢?

  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在“是否应该取消”的问题上还存有争议;其二,从程序上而言,不同于一般经济政策的变更,税种的设定、调整、取消,有着更为严格而漫长的程序要求。利息税的开征,是经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的,而如今要取消利息税,也势必要经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的程序。

  撇开争议双方具体的细节性的争论,我们还需要清楚的是,作为一个税制简单、征管简便的小税种,利息税为何屡屡被推到税制改革的风口浪尖?这个问题不解决,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开征了利息税并未见得就能刺激消费,同样,取消利息税也未见得就能刺激消费,甚至还将有新的问题层出不穷。

  从税法的法理上讲,存款目前在中国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实际上大多数国家也都征收利息税。但是,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居民收入的多元化使得很多税源在控制之外。中国并不具备像美国那样,将存款利息与工资收入一样纳入所得税的收入范围而加总后纳税的条件。因此,一味的单纯的存废之争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凭空添乱。我们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在此基础上,对利息税提高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才可能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施行,而不致出现政策漏洞,留下投机空间。

  如同个税起征点调整所经历的是是非非一样,与人们利益相关的利息税的取消或调整也将面临更多的关注和评议。因此,尽管我们认为短期内利息税不可能取消,而且财政部所透露的“将利息税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整体改革之中”也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但在取消或调整利息税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考虑到立法成本的问题。因为,修订法律的支出也应计入立法成本。如果因为对现实认识不清或对发展趋势估计不足,由此造成法律的频繁修订,不仅直接增加法律的修订成本,而且由于法律修订程序繁琐和周期较长,也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

  因此,在考虑预期效果、法理的同时,利息税的取消或调整必须兼顾速度、程序和立法成本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