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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新政对塑料企业的影响

2006-4-29 16:46  【 】【打印】【我要纠错

  从4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税新政,把原成品油税目下的汽油、柴油两个子税目增至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在内的7个子税目,这对处于石油产业链下游的塑料加工企业影响着实不小。然而,目前许多塑料加工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一点,即使意识到了,考虑更多的也是消费税新政对其运输成本的影响,很少有人认识到它将对企业的生产成本构成重大影响。

  石脑油是生产乙烯的主要原料,按照消费税新政:石油炼化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用于企业内部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时,不缴纳消费税,但若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应缴纳消费税。按生产每吨乙烯消耗3.1~3.3吨石脑油(每吨石脑油约1385升)计算,征收0.20元/升消费税,相当于石脑油成本增加277元/吨,乙烯成本增加858~914元/吨。即使是国家考虑到当前国际石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过快因素,在新政实行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乙烯生产成本也将增加270元/吨。同样,丙烯也存在类似情况,而乙烯、丙烯又是生产PE、PP和PVC(乙烯法)等聚合物的主要原料,这必将导致聚合物生产成本增加。

  目前,国内合成树脂产不足需,塑料原料新增的成本,最终都会转嫁给广大塑料加工企业。这样,塑料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将至少增加200元/吨,纯利润减少2%左右。这对已经处于微利经营的塑料加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尤其对以PE为原料、行业大面积亏损的农膜企业更是致命一击。况且,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意味着一旦时机成熟,对石脑油将不折不扣地征收0.2元/升的消费税,届时塑料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将大幅增加,日子将更加难过。

  因此,广大塑料加工企业应充分估量此次消费税调整将对自身产生的不利影响,放眼长远,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在想方设法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加大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力度,生产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个性化、差别化的中高档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将消费税新政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考虑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膜和塑料管材加工企业的实际困难,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毕竟,农膜在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塑料管材在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城市建筑节能等方面具有金属材料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些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实现能源消耗降低20%的“十一五”节能目标,确保农资产品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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