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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利息税累进制正当其时

2006-4-11 13:28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两年来,我国的税制改革进入了快行道,政府在出口退税、农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消费税等各种税种上先后都进行了改革。利息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由于牵涉到千千万万个普通百姓切身利益,其改革的动向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

  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所有的储户一视同仁地征收20%的利息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相对最大的恰好是收入最低的储户,损失最小的反而是高收入阶层。客观上,这种税制起到的是一种拉大收入差距的逆调节作用。

  作为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一个税种,利息税则应该是在居民确实具有了利息收入时才征收。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涨,物价在前期几乎零增长的基础上出现了明显的上升。2004年,我国消费物价上涨3.9%,高出全年平均利率1.9个百分点。2005年情况稍微好了点,但是,考虑到物价篮设置的不合理,许多物价上升较快的商品并没有列入物价篮子里,2005年居民的存款收益应该还是为负。这也就难怪,一些老百姓会把目前的利息税称为“霸道”的利息税。

  从经济政策学角度上讲,一项具体的政策在实施了一段时期之后就必须进行评估。首先,要看它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总体取向是否一致;其次,看它的作用是否有效。在评估的基础上,做出具体政策顺延、调整或者终止的决定。

  很显然,利息税从表面看与促进内需的方向是保持了一致,但实践表明由于配套改革没有到位,执行的结果适得其反。与此同时,由于在“十一五”时期,除了促进内需之外,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还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政策取向,那就是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现行的利息税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因而继续顺延是没有道理的。

  那么,未来的利息税是取消,还是调整?如果调整,又如何调整?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就此问题进行研究,以下对此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

  在对备选政策选择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将利息税一消了之,成本最低。但事实上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与一般的具体经济政策相比,利息税具有自己非常鲜明的特征,那就是长期性和稳定性。许多具体经济政策可能因为时过境迁,永远消失了。但只要储蓄存在,利息税从长远看就不可能“一消了之”。

  取消利息税带来的成本至少有三点:一是损失了每年相对稳定、而且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二是财政部必须因此不得不对未来财政收支重新进行调整;三是由于带来征收空白地,给未来完善税制制造了障碍。

  正因为如此,简单地取消利息税并非明智之举。利息税本身并没有错,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开征此税。错只错在:一是起点太低,实际上是零起点;二是简单的“一刀切”,没有体现“多收入者,多交税”的原则。至于负利率引起的“劫贫济富”问题实际上与利息税无关,它只能通过利率水平的调整来解决。况且,由于今年物价水平存在持续平稳下跌的趋势,负利率的问题基本上将因此自动消失。

  针对上述弊端,利息税税制实际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向入手:一是像个人工资所得税一样提高起征点,以避免中低收入利益受损。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税收累进制,根据居民存款的多少,进行分档,储蓄越多,税率越高。

  我国储蓄已经实施实名制,实施利息税累进制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障碍,不需要付出任何额外成本,完全可以先行一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继续筹集部分财政收入,容易获得财政部门的支持;二是可以起到它本该起到的、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三是为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最终推向综合账户累进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将有效地分流富人储蓄,促使他们加大消费或者投资

  当然,实施利息税累进制,我们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每档的差距不能过大,以至于富人储蓄分流过猛,给银行流动性带来问题;二是平均税率不能提高太多,具体的税率升幅应该建立在对资本外逃成本的精确计算上,以免出现资金外逃倾向。

  此前,有人提出将把征收起点提高到50万元,并把目前的20%税率提高到50%.此建议有些操之过急。笔者以为,征收起点先提到20万元,并把目前的20%税率最高提到35%左右,比较适宜,以后再视情况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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