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免除国有农场农业职工承担的部分土地承包费。
根据《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意见》还要求,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
自2000年以来,各地已逐步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国有农场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农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