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言已久的石油“暴利税”终于以“石油特别收益金”开征: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能源三巨头将付巨额“暴利税”
由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例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同时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直至每桶60美元以上,征收比率从20%至40%。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共生产原油12.32亿桶,约合1.74亿吨。其中中石油生产原油8.23亿桶,中石化约为2.79亿桶,中海油1.3亿桶。得益于国际油价的持续走高,2005年,中石油全年净利润达1333.6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28.4%,刷新了上市以来的盈利纪录;中石化净利润达395.58亿元,增长22.6%;中海油净利润达253.23亿元,增幅高达57%。
据推算,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能源巨头每年则需上缴“暴利税”约300亿元,其中中石油一家将占2 00多亿元。
“开征特别收益金也对石化行业上下游业务比重不同的公司造成了不同影响。”银河证券石化行业分析师李国洪分析说,此次相关的配套措施向上游征收收益金,下游产品调价,对中石油和中海油来说负面影响是明显的,但对中石化的影响则是正面的。
同时也有人认为,此次特别收益金征收幅度小于预期。
国信证券石油化工行业分析师陈爱华认为,现在出台的特别收益金征收方案,以40美元/桶为征收底线,20 04年、2005年我国胜利油田的均价分别为32.3美元/桶和47.6美元/桶,相对于征收底线来说超出的幅度较小。对于2006年国际原油价格,三大石油公司均预测为稳中有升,但幅度小于2005年。在这种前提下,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总额较低,对于原油开采和销售公司的影响相对较小。
“暴利税”将垄断暴利收归国有
事实上,对石化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在财政部已经酝酿许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表示,这次出台特别收益金政策相当于把垄断行业所产生的暴利收归政府支配。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十分通行,英美等国均实行了类似的政策。”张文春说。
此外,这次特别收益金采纳了国税总局提供的累进式的征收方法,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也符合对企业超额利润的控制原则。
“垄断企业取得超额利润并不是因为经营管理得当,而是政府赋予了他们市场垄断地位。”张文春表示,石化企业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因此政府完全有充分的理由收回垄断利润,以达到调节收入的作用,防止全国人民创造的财富向少数企业和行业集中。
“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利润来自于消费者,因此企业的超额利润应当留在政府手里,由政府支配去完善公共事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红日表示,在其他一些国家,石油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获益主体应是产油国政府。各国一般是通过相应提高石油特许使用税等税负,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所有。
据了解,近年来尽管油价持续走高,我国资源税税率却一直很低。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长期维持在8元~30元/吨的水平,调整后也仅为14元~30元/吨,从价税率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
成品油定价改革的一步
“石油‘暴利税’的开征是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一揽子方案中的一部分,说明我国应对国际高油价的手段逐步从价格调控转向世界通行的税收调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国洪说。
3月26日零时起,我国的成品油价格再次提高。但李国洪认为,过去仅仅通过价格调控来应对国际高油价让中国得不偿失,“因为价格调控很容易被投机力量所利用,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将国内油品倒卖到国外,造成人为的油荒现象 ”。
而国家通过征收“暴利税”,可以在油价居高时,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失衡的状态。也就是说,对上游企业征收超额收入,用来弥补下游企业的落差,可以平衡和理顺各方利益。“因此,我认为,‘暴利税 ’征收之后,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将进一步得以推进。”李国洪说。
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征石油暴利税,只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制订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是要建立一个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
有业内人士分析,三大石油巨头支付的特别收益金,将成为油价上调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资金来放源。
这一说法似乎得到了印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因成品油提价影响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增加的支出,政府将给予补贴。具体方案财政部很快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