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资源税费调整应指向价值重估

2006-4-17 13:27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日前开征数以百亿计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石油资源领域形成三种税费,也分别流向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其一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归属中央财政,其主要目的是配合当前的石油定价机制改革,对石油下游的弱势消费者由于成品油价格上涨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补贴;其二是资源税主要流向地方财政,由于石油资源分布在各个省份和地区,对拥有资源的地区进行财政补贴是目前资源税的主要目的;其三是资源有偿使用费,则由国土资源部征收。

  在国外则是简单的“矿区使用费”概念,集合中国“税、费、金”三者为一体。由于中国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临时性措施,将来是否和其他两项“三合一”,建立和原油价格挂钩的统一浮动资源税费需要协调各利益主体,也许也要走出像燃油税一样的十年未果的改革之路。

  由于开征数额之大,石油特别收益金也被贯以“暴利税”的名称,但名不符实。以中石油和中石化为例,两者均为上下游一体化的石油寡头。炼油和成品油销售领域由于成品油价格上涨而收入大增,可以抵消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一部分损失。所以,按照简单估计,中石油整体上收入有所减少,而中石化,由于炼油能力远远大于国内产量,在成品油年内继续上涨的背景下,必定还能得到“暴利”。

  而且资源税费的收取目前主要是一种“切蛋糕”式的行政手段,合情不一定合理。

  “切蛋糕”的出发点是公平以及协调各部门利益,在操作上是比较模糊的。这种做法类似去年底中石化拿到的“大红包”,100个亿。100亿元的财政补贴是合情的,但具体的补贴公式和量化的过程却缺省,就显示出其不合理性。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收取也是一样,国际油价上涨只是一个参数,征收貌似巨大的总量合情不一定合理。收多少钱才是合理的,不仅需要目前的简单公式,而且需要公式背后的逻辑。所以再进一步就是需要对资源价值进行重估。

  国家目前对资源的价税费进行调整,目的是要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以及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这就要落实到对资源价值的重估上。资源属于国家资产,国资部门对资源生产者进行精确量化和有效的管理,应该跳出旧的产量和利润的衡量标准,进入价值评估领域。而税费的调整最终挂钩于资源的价值,即以效率为先的管理模式来代替利益的平衡。

  以此为标准的资源管理将真正协调好资源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可以预见资源价值重估将是一场波浪式的运动,几乎所有的公司处在下游也将进行公司价值重估。

相关热词: 资源税 价值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