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的刘先生一年前东拼西凑15万元,原本准备为儿子购买婚房,谁知当时房价疯涨,经人指点他将这笔钱存为定期一年的储蓄。好在今年下半年房价涨势趋缓,于是,决定从银行取出这笔存款。当他从银行取出这么“一大笔钱”时,才知道最后到手的利息只有2700元,被扣掉的利息税就有600多元。已经多年没有储蓄习惯的刘先生心里直犯嘀咕:本来利息就够低的了,再扣去这么一大笔利息税,所剩的利息真是微乎其微。
利息税存废之争
就目前情况看,对于利息税的存废,社会上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争议焦点就在于利息税是否发挥了自身的作用,换言之,利息税的征收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反对方的观点有:利息税没有达到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把储蓄赶出去的目的。2000年至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依然呈高扬的态势。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与之相对的支持者观点有:尽管中国居民的储蓄意愿相对利率并不敏感,开征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也确实依旧一路攀高,同时消费不足,但主因在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均,这是仅靠取消利息税所无法解决的。如果说当初利息税的开征是指向抑制储蓄、刺激消费这一单一目标,则目前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渐承载了其他功能的实现,譬如增加财政收入、转移财政支付等。利息税作为一个税种,它的设定、调整、取消,不同于一般经济政策的变更,其严肃性、长期性、稳定性都有着极高的程序要求,不能作为调节短期经济的手段。
事实上,中国的高储蓄不仅仅取决于居民的消费意愿,还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的低下有关,百姓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使他们不得不把养老救命的钱放在他们以为是万无一失、惟一可放心的银行。同时房价高企、股市低迷使众多中低收入者缺乏投资渠道和投资热情,这也是储蓄不断增加的动力之一。这些体制性的先天弊病,不能只指望对利息税的存或废就能得到解决,它更依赖于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方式,使百姓有信心、有热情、有勇气在“知本”时代里赢取属于自己的财富。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理应纳入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之中。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利息税的改革应当采取渐进式改革方案分步进行。
利息税调整恰逢其时
目前,人民币存款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的指数后已呈现出负利率的态势,而征收高达20%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更进一步加大了负利率的缺口,因此,不少专家建议国家尽快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子项,于1999年恢复征收,在低利率甚至负利率状况下,继续征收下去确实没有道理。尤其是普通工薪阶层存钱多数用于孩子教育、家庭购房等项储备。这就出现一个奇特现象:工薪阶层将靠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存进银行,提取时必须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先富与投机人群从银行以低利息借贷了“低收入人群”的存款,并将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炒房”等资本性运作,不仅让普通老百姓饱尝高房价之苦,而且获得暴利的投机者竟然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利息税制不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那么,如何使利息税既能充分体现调控社会资金流动方向与配置结构,调节社会成员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矛盾,又能充分兼顾社会成员中下收入群体的利息收入保护?专家认为其基本方向和措施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差别性的利息税率。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内的储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储户,按超额八级累进制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系统。由央行牵头建立全部金融机构数据联网系统,据以汇总计算和检查各储户当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额。三是扩大利息税计征覆盖面。将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都列入利息税计征的管理、检查、监督范围,并把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切实落实到商业银行、筹资企业。四是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加强利息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计缴情况的统计、检查和监督,制定偷逃利息税行为处罚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
利息税改革只有从“大局观”、“和谐观”出发,彻底掘弃“劫贫济富”之嫌,真正做到“让富人、让资产性收入多缴税”,这才是追求社会和谐和公正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