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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后最佳区间应在20%-25%

2006-4-12 13:14 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为了解国际上对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看法,世行中国执董办走访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局的首席税务专家徐铿(HowellH.Zee),并收集了高盛集团的专题分析报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观点

  200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率为31%,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税率为27%.如果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保持在不超过25%的水平,则在吸引投资方面仍具有竞争力,对外国直接投资不会产生明显影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测算,如果按25%的税率计算,税收损失仅为GDP的0.1%.即便是统一后的税率定为20%,税收损失也仅占GDP的0.46%.中国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的税率的最佳区间应在20%-25%.即便是定在这一区间的低端,即20%,甚至降低到15%也不是不可能的。由于税率降低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而得到补偿。中国的消费税税率大大低于国际水平,尤其是对汽车和石油制品提高消费税,既可增加收入,也有利于环保,而且减少企业所得税也是国际趋势,例如,新加坡在过去的几年中企业所得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此外,一个5年左右的税改过渡期是必要的,在此期间外企的所得税率可以逐年提高,直至并轨。外企对中国“两法合并”所表示出的担心是不成立的。

  除税率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涉及有关结构问题,如折旧方法与扣除项目。外企采取的加速折旧法符合国际惯例,统一后内企应向外企标准靠拢。纳税扣除项目内企有上限,外企根据国际惯例无上限,改革也应向国际惯例并轨。这两项政策相当于给内企全面减税。

  中国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已经今非昔比,中国应清理并大量减少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地区型税收优惠转向产业型税收优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对国际上各种刺激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刺激投资的首要问题是使税制符合国际规范,同时具有良好的宏观经济、产业结构、法律和管制环境。第二,如果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必须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其法律依据、经济后果、管理程序应当透明,而且应有一套简单、客观、量化的标准,以避免执行过程中人为的随意性。第三,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有一定的优先次序,一般来说,通过迅速回收投资成本的措施,如投资补贴、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比降低企业所得税有更好的成本效益;企业所得税免征期的效果最差。第四,非直接税收优惠措施容易被滥用,因此应被限制于直接用于减除出口生产的投入品进口税。第五,建立出口加工区一般不可取,因为税收流失风险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对出口加工区提供直接税收优惠。

  高盛集团观点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将在2008年最终实现。但是如果在2007年3月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也不排除在2007年实施的可能。合并后的税率应在25%左右。

  企业所得税改革不会对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即便对外资企业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中国仍将是世界上对外国直接投资最有吸引力的地方。理由是:其一,中国的强劲经济增长仍然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其二,中国与16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外国公司在华所付所得税抵免其国内所得税。鉴于中国的主要外资来源地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亚太国家,25%的合并税率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0%的水平和亚太国家30.4%的水平。美国的税率也是30%.因此,只要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跨国公司的母国税率,税率的变化将不会影响跨国公司的行为。其三,中国可能会对现有外资企业采取“老人老办法”,提供5年的过渡期,因此企业所得税改革对现有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极小。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内资企业有积极影响,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主要受益的企业包括银行、电信、机场、石油、航空公司、金属与采矿、食品饮料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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