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决定将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延长3年,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3年8月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已于2005年底到期。有关部门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原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通知规定,企业股权转让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