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1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及欧委会分别发布官方公告,撤销与我国7家彩电生产企业的价格承诺并同时恢复征收反倾销税。欧盟最初于1988年和1992年分别对我国小彩电和大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1998年12月2日,欧盟经复审后对我国输欧彩电统一征税44.6%的反倾销税,致使一段时期内我国彩电对欧出口基本被封闭。为恢复欧盟市场,在中欧双方的共同努力下,2002年8月29日,欧委会与我国7家应诉企业(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厦华、TCL)签订价格承诺协议,为7家企业在不低于最低限价的情况下、在配额限量内对欧出口彩电可不被征收反倾销税,其他未签订价格承诺的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仍为44.6%。
价格承诺签订后不久,由于受彩电成本降低、国际贸易市场变化和欧元升值等因素的影响,这7家企业实际对欧出口彩电远未达到欧方给予的年配额总量水平,据中方统计,2002年9-12月,这7家企业对欧出口彩电7,279台,2003年出口76,304台,2004年出口107,663台,2005年1-11月只有15,885台,出口量占年配额总量的比例最高只有13.9%,最低仅为1.7%.因此,签订价格承诺的7家企业自愿提出撤销价格承诺的请求,表示愿意恢复承担与其他企业相同的税率。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价格承诺撤销后,原参加价格承诺的7家企业将自动恢复征收同其他企业相同的44.6%的反倾销税。若欧盟产业不再对此案提出日落复审请求,该措施将于2007年8月29日到期。
中方希望欧盟按照WTO反倾销规则,公正合理地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