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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牌号卷烟上市需向税务机关增报样品和扫描图

2006-4-29 13:22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并下发《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并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还指出,该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按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